隨著「0+3」的免隔離檢疫措施安排實施,「0+0」的日子相信也不遠。喜愛旅遊的港人早已預訂了機票及酒店,準備好在開關後馬上離港,享受一下久違兩年多的悠長異國假期。
票是買了;房也訂了,那麼假請好了嗎?近日不少HR發現假期申請激增,而且特別集中在十一月及十二月,根據天數可以輕鬆推斷出是打算外遊,那麼從《僱傭條例》的角度而言,HR是否一定要批准員工的請假申請?
事實上,即使員工是以剩餘的有薪年假提出申請,公司亦有權力因應情況而拒絕,並非「一定有假放」。面對大量人士同期休假,正宗 批假是人情,不批是道理。
然而,凡事都有兩面。困在香港兩年多,長期缺乏娛樂之下想要來「衝動性旅遊」也不是什麼難以理解之事,若然同事們願意互相配合一下,能抽時間處理突發性工作,線上保持聯絡的話,HR們也應該鬆手放行,鞏固同事之間的關係,令大家可以出去叉足電,回來繼續為工作拚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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